交通事故的责任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处理期限又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等级划分和处理期限如下: 首先是责任等级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承担全部责任。比如一方闯红灯与正常行驶车辆碰撞,闯红灯一方负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 要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例如双方都有超速行为导致碰撞,可能会根据超速程度和对事故作用等因素,确定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若双方过错程度差不多,就是同等责任。 -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像突遇罕见自然灾害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就属于这种情况。 -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比如有人故意撞车骗保,被撞方无责任。 接着是处理期限方面: - 暂扣车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管部门可暂扣道路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扣留期限一般为20天,需要暂扣延期的,要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20天。 - 责任认定:轻微事故在5日内认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内认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内认定。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照常规时限做责任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按上述规定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 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对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重新认定申请书后,要在30日内做出维持原认定、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 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可在治疗终结后15天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伤残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做出评定伤残的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要在30日内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 赔偿调解: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交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再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可从受伤者治疗终结日或定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可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可从确定损失日开始。 相关概念: 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主要责任:在事故中过错较大,承担大部分损失。 同等责任:双方过错相当,各自承担事故损失的一半。 次要责任:过错较小,承担较小比例的损失。 无责任:当事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