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这次事故,为了看病、处理相关事情而花的坐车、打车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从赔偿标准来看,首先,交通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这些费用是为了处理事故和治疗伤病所必需的。比如,受害人从家到医院看病、复查,或者必要的陪护人员陪同产生的交通费用。如果是与治疗和事故处理无关的交通支出,一般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其次,需要有正式的票据作为凭证。正式票据可以是公交车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等。在保留票据时,要注意票据上显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要与就医或者处理事故的情况相匹配。例如,票据上的时间应该是在就医或者去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时间段内,地点要与实际的行程相符。 再者,赔偿的人数和次数也有要求。必须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不是所有陪同的人产生的费用都能赔偿,只有必要的陪护人员才行。而且费用的产生次数要合理,不能过度或者不合理地增加交通费用。 在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围,比如不必要地选择了高价的交通工具,超出部分可能不会得到赔偿。通常情况下,以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参考标准。如果因为伤情严重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特殊交通工具,如救护车等,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总之,交通事故交通费的赔偿需要符合实际发生、有正式票据且与就医等情况相符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