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有哪些区别?

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对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这两个概念有些混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的法律程序里,这两者在适用条件、涉及主体等方面存在哪些差异呢?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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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首先,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本质上是对案件的移送,而非管辖权的移送,是纠正管辖错误的一种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A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后来发现该案件应由B法院管辖,A法院就应将案件移送给B法院。 而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这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例如上级法院认为某个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比较重大复杂,便决定将管辖权转移到自己这里进行审理 。 下面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前提方面: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简单来说,管辖权转移得上级点头,移送管辖自己觉得该移就可以移。 对象方面: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也就是一个是权力的变动,一个是案子的移动。 涉及法院方面: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则从无管辖权的法院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方向是相反的。 法院级别方面: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作用方面: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发生原因方面: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等情况;移送管辖是因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相关概念: 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管辖错误的纠正措施,将案件从无管辖权法院移至有管辖权法院。 管辖权转移:基于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在上下级法院间转移案件管辖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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