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是否属于行政事业单位?
我不太清楚在税务征收方面的情况,我想知道那些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或者款项等,是不是就意味着涉及的主体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呀?我想弄明白这里面的关系,不然心里一直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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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通常指的是原本由其他部门负责征收的一些费用、款项等,现在交由税务部门来进行征收管理。而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行政单位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与是否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很多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涉及的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事业单位。例如,一些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缴纳这些费用的主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这些显然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 从法律依据来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这里强调的是税务部门职责的划转和调整,并没有规定划转征收的对象就是行政事业单位。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就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征收项目的性质、涉及的主体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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