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开了一家旅行社,想了解一下在税收方面,旅行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怎样的。我不太清楚是按照营业额,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要求,想弄明白这个认定标准,以便做好税务相关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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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税收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的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等操作,在税务处理上和小规模纳税人有较大区别。 对于旅行社而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目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也就是说,如果旅行社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就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未超过标准,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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