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理?


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下面将详细介绍处理待履行合同的方法。首先,我们要了解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就赋予了管理人在处理待履行合同上的一定权力。接下来分析具体的处理方式。一方面,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财产的增值、变现或者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更为有利,那么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例如,待履行合同涉及的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订单,完成该订单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并且这笔收入能够增加破产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会选择继续履行。另一方面,管理人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当继续履行合同会给破产财产带来负担,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时,管理人通常会选择解除合同。比如,履行合同需要支付大量的资金,而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支付这笔资金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此时管理人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向破产企业主张赔偿,不过该赔偿请求权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和受偿。在实践中,管理人在做出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合同的履行成本、预期收益、对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同时,管理人的决定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