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况是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一个需要劳动者特别关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法律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做了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简单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出钱送你去参加专业培训,并且和你约定了必须在单位工作一定的期限,也就是服务期。要是你在服务期还没结束的时候就想离开单位,那你就需要按照约定给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涉及竞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通俗来讲,如果你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公司为了防止这些信息泄露,和你约定在你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要是你违反了这个约定,就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总之,劳动者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特定情况下,才可能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利益和就业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