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两高关于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司法实践中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首先,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在行贿罪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另外,该解释还对贿赂犯罪中的一些情节认定、罚金刑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些规定对于准确打击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