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斡旋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斡旋贿赂罪最新的司法解释内容。之前听说过这个罪名,但不太清楚现在具体的规定。比如量刑标准、构成要件等方面有没有新的变化,想弄明白在法律层面是怎么界定斡旋贿赂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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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斡旋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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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它实际上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斡旋受贿行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从概念上来说,斡旋受贿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里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俗来讲,就是该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自己在职务上的影响力,能够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一定的作用。比如,某官员虽然不直接负责某个项目,但他在单位里地位较高、人脉广,能够通过和负责该项目的官员打招呼,影响项目的审批结果。 关于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同样适用于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标准进行了明确。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可以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罚斡旋受贿行为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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