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有点迷糊。想搞清楚在实际情况里,这两种罪名到底怎么区分。是从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面判断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它们之间具体的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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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斡旋贿赂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因为斡旋贿赂行为需要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实施。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该罪。简单说,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不要求有特定身份。 其次,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斡旋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比如,某局长利用自己和其他部门局长的关系,让对方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违规的事,同时收了请托人的钱。而介绍贿赂罪主要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不要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也不要求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一定是不正当的,介绍人也不一定收受财物。例如,甲知道乙想给官员丙送钱办事,甲从中牵线搭桥让双方认识完成贿赂行为。 再者,侵犯的客体有差异。介绍贿赂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斡旋贿赂侵犯的客体更为复杂,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最后,在法律认定和量刑方面。斡旋贿赂以受贿罪论处,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介绍贿赂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概念: 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促使贿赂实现。 斡旋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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