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斡旋受贿罪?
最近在看一些法律相关的内容,对斡旋受贿罪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构成斡旋受贿罪,它和普通受贿罪有啥不一样呢,想请懂法律的帮忙详细解释解释。
展开


斡旋受贿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然后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面涉及几个要点。首先,主体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这个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直接利用职务为请托人办事,而是靠自己的职权、地位影响,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去办。最后,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并且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这表明斡旋受贿罪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的特定情形,应依受贿罪定罪处罚。 比如,甲是某单位领导,乙想办一件不符合规定的事,找到甲。甲利用自己与丙(另一个有职权能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让丙帮乙办了此事,甲收受了乙的财物,这种情况甲就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罪。 相关概念: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自身职位或地位优势,通过下属及同僚等职务行为,为请托方谋取不当权益,从而向其索要或接受对方贿赂之行为。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