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斡旋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受贿类的两种罪名,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斡旋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简单来说,斡旋贿赂罪主体本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人。 其次,两者的行为方式有差异。斡旋贿赂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强调的是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它更侧重于利用这种特定关系产生的影响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斡旋贿赂罪的法律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