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斡旋贿赂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斡旋受贿行为是包含在受贿罪中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内容。 首先,斡旋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某个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直接为请托人办事,而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去办,并且从中收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关于“不正当利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斡旋受贿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权和地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请托事项的性质以及财物的收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将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同样适用于受贿罪,根据不同的数额和情节,可能会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斡旋受贿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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