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否按公允价记?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相关事务时,遇到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公允价来记账,这样做有什么依据和影响呢?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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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规中,视同销售通常是按公允价来记账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和依据。 首先,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有些业务虽然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销售来记账,但从税收的角度看,要把它当作销售来对待,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按照公允价记账,这里的公允价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也就是市场上大家普遍认可的合理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当可以获取公允价时,通常会优先按照公允价来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里的“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也可以理解为公允价的一种体现。 所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业务中,公允价都是确定销售额或收入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照公允价记账,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也符合税收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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