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哪些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一种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明知是别人通过犯罪得来的东西,还帮忙藏起来、卖掉或者用其他方式处理。 两高,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断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会结合案件的各种情况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比如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