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可分为哪几种?


回避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与案件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处理的制度。回避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都有体现,一般来说,回避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自动要求回避。这是基于相关人员自身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当他们发现自己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件的处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审判人员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就应当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这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就可以申请其回避。 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但相关人员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有关机关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相关人员回避。这种回避方式体现了公权力机关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监督和保障。以行政诉讼为例,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而其未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未申请回避,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或相关监督部门有权指令该工作人员回避,以确保行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不同类型的回避在各类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中都有着重要意义,它们共同保障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