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种类有几种?


破产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过程。在中国,破产程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破产清算是最常见的破产程序。当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负责接管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拍卖,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如果企业的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还有剩余,将按照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照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重整是为了拯救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而设立的程序。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但仍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挽救可能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经营,同时制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如果重整计划得以执行,企业有可能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经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的减免、延期偿还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的程序。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制定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如果和解协议得到执行,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总之,这三种破产程序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