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相关事务时,听说有票据抗辩权这个东西。我不太清楚票据抗辩权到底有哪些种类,想知道法律上是如何对这些种类进行规定的,以及不同种类在实际情况中有什么区别和应用场景,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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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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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票据债务人可以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票据抗辩权的种类。 首先是对物抗辩。这是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比如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像汇票上没有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此时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还有票据的到期日尚未届至,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还没到付款时间,债务人也可以进行抗辩。 其次是对人抗辩。它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例如,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如果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签发票据给乙作为货款支付,但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那么甲就可以对乙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这种抗辩是基于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最后是恶意抗辩。当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比如,A知道B和C之间有票据纠纷,C对B有抗辩权,但A仍然从B处取得票据,此时C就可以对A行使恶意抗辩权。《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体现了对恶意取得票据的限制。 了解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助于在票据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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