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种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就好像这些行为压根没发生过一样,不会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种类。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没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一个六岁的小孩花了一千元买了一个昂贵的玩具,这个购买行为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简单说就是双方都知道这个行为不是真实的想法,只是做做样子。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双方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把财产转移出去。这种虚假的行为没有真实的意思基础,所以是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强调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里那些必须遵守的规定。例如,买卖毒品的行为,因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所以这种买卖行为是无效的,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和伦理要求。比如,签订以人身为抵押的借款合同,这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该合同无效。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是说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互相勾结起来损害别人的权益。比如,两个公司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竞拍,损害了其他竞拍者的利益,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有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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