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方式有哪几种?


律师代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一般代理,它又被叫做一般授权代理。简单来说,在这种代理方式下,律师只能进行一些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般性诉讼行为。比如,律师可以去收集相关的证据,为案件整理和准备各种资料,参加法庭的辩论环节等。不过,要是涉及到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些重大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律师就没有权力去做了,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其次是特别代理,也就是特别授权代理。在这种代理方式中,律师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权力。除了能进行一般代理中的那些行为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处理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大事项。比如,代替当事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放弃自己一方原来的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的内容进行变更,和对方进行和解谈判并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反诉或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等。特别代理要求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授予律师这些特别的权利,不能仅仅写“全权代理”,否则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被视为一般代理。 另外,按照代理的阶段不同,还可以分为一审代理、二审代理、再审代理以及执行代理等。一审代理就是律师在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等,争取在一审中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二审代理则是在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后,律师在第二审程序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辩论。再审代理是在案件已经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或者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等情况,申请再审时,律师为其提供的代理服务。执行代理是在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后,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律师帮助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程序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同的律师代理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身的需求以及与律师的沟通,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代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