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一系列的规定和司法原则,旨在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在定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秉持着严格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罪名和构成要件来认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其次,在量刑上,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基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一般会优先适用缓刑,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再者,在审判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工作。通过与学校、家庭、社区等各方面的合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减少犯罪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