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哪些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合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从基本原则来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重点是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过自新,而不是单纯地进行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程序方面,有诸多特殊规定。首先是审判组织的专业化,法院会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承办案件,以便更好地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做出合适的判决。其次,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比如他们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会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再者,对于审判的公开性,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判决宣告前,不公开审理。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避免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和负面影响。 另外,在量刑和处罚上也有特殊考量。对未成年人犯罪,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挽救的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有助于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能够更好地融入,避免因犯罪记录而受到过多的歧视和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