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认定无效婚姻的传染性疾病包括哪些?
我和对象准备结婚,但听说有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影响婚姻效力。我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认定无效婚姻的传染性疾病具体包括什么呢?我担心对象或自己有这类疾病会让婚姻无效,希望能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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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认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原来婚姻法中有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已被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说,现在传染性疾病不再是认定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虽然传染性疾病不导致婚姻无效,但在结婚前,双方负有如实告知对方自己健康状况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所说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指定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上述重大传染性疾病,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尽管现在传染性疾病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但婚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是保障婚姻双方权益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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