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时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税吗?
我在办理退税,不太清楚能不能把所有收入都并入综合所得税来计税。不知道这样操作合不合法,对退税金额有没有影响,想了解下在退税的时候是不是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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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税时,是可以选择将某些收入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和依据。 首先,综合所得是一个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这四项所得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纳税人有计税方式的选择权。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同时,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虽然政策原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但后续有政策延续,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依然可以有此选择权。 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对退税金额会有影响。因为并入后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发生变化。如果并入后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降低或者有更多扣除项目可以抵扣,那么应纳税额可能减少,退税金额可能增加;反之,如果并入后适用更高的税率,应纳税额可能增加,退税金额可能减少甚至需要补税。所以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构成、扣除项目等实际情况,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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