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有哪些类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务时,不太清楚主债具体都有哪些类别。感觉在不同的情况下,主债的分类好像有所不同。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说,主债的类别是怎么划分的,具体都包括哪些类型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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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指的是在相互关联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主债的常见类别。


首先是合同之债,这是最常见的主债类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并依法成立合同后,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合同之债。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有向乙交付货物的义务,乙有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这里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就是合同之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合同的形式多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生效要件,就会产生合同之债。


其次是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受害人则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由此形成侵权行为之债。比如,甲故意损坏了乙的汽车,甲就需要对乙进行赔偿,他们之间就产生了侵权行为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为侵权行为之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者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称为本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例如,甲看到乙的房屋即将倒塌,为了避免乙的损失,甲自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修缮,甲就有权要求乙偿还修缮房屋的费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最后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有义务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比如,甲误将一笔钱转到了乙的账户,乙没有合法依据获得这笔钱,就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这笔钱,他们之间就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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