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这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具体包括哪些类型,比如在合同签订、财产处置等方面,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呢?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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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类行为在作出之后,其法律效力还不确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者条件来确定它是有效还是无效。 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花了5000元买了一部手机,这种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要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认可,该行为就有效,不认可则无效。 二是无权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例如,小张没有得到小王的授权,就以小王的名义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就是待定的,需要小王进行追认,如果小王追认了,合同就对小王产生效力,否则就无效。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没有权利处分财产的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这种行为的效力需要看真正的权利人是否追认。比如,小赵把属于小钱的电脑卖给了小孙,这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小钱事后认可了这个买卖,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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