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类型?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这类行为在做出之后,它的效力还不能马上确定下来,需要经过特定的人进行追认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确定最终是有效还是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只能独立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像一个十岁的孩子花几十元买文具这种行为可能是有效的,但如果他花几万元去买一个昂贵的电子产品,这个行为的效力就是待定的,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种是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比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是待定的。如果李四事后追认了张三的行为,那么这个合同就有效;如果李四不追认,合同就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种是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例如,甲把乙放在自己这里保管的电脑卖给了丙,甲的这种处分行为就是无权处分,其效力也是待定的。如果事后乙对甲的处分行为进行了追认,或者甲在事后取得了该电脑的处分权,那么这个买卖行为就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