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有哪五种情形?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存在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五种情形,想了解一下这些情形具体是什么,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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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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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以下为您介绍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花5000元买了一台电脑,这种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例如,甲没有获得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有待乙的追认。 第三,无权处分行为。《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比如,甲把乙借给他的电脑卖给了丙,甲的这种处分行为在乙追认或者甲事后取得处分权之前,是效力待定的。 第四,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承担需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该债务承担行为效力待定。比如,甲欠乙的钱,甲想让丙来承担这笔债务,就需要经过乙的同意,否则这个债务承担行为的效力就不确定。 第五,对于某些特定的须经第三人同意的行为。有些民事行为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没有经过第三人同意,其效力就是待定的。比如,在一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交易中,如果一方擅自处分,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该行为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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