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些已经成立并且开始生效的民事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是真心实意的,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把这个行为撤销,让它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重大误解。这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甲误以为乙卖的是A品牌的手机,结果买回去发现是B品牌,这就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甲就可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该买卖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这就是受到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举个例子,中介在房屋买卖中欺骗买家,卖家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却不说明,买家就可以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 四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有人威胁对方签合同,被威胁的一方因为害怕只能签订,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有权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对此有规定。 五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例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非常不合理的低价收购对方的财物,这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