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哪些行为属于这类,它的效力最终是怎么确定的,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展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种行为作出后,它的效力还不能马上确定,需要经过特定的人来表示同意或者进行追认,才能最终确定它是否有效。 从法律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几种情况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未经父母同意,花了5000元买了一部手机,这个买卖行为就是效力待定的。因为12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么大金额的交易已经超出了他这个年龄能独立处理的范围。 另一种情况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张三没有经过李四的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是待定的。如果后来李四对这份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合同就有效;如果李四不追认,合同就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最终确定效力之前,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相对人来说,在知道这个行为效力待定后,有催告权,也就是可以要求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表示。如果有权追认的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表示,就视为拒绝追认,那么这个行为就无效了。而如果有权追认的人进行了追认,行为就自始有效,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