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主要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大类。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作为担保,这就是典型的动产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类。一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以这些权利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三是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这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四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总之,不同类型的质押在设立方式、权利行使等方面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