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法定文书种类有哪些?


检察院的法定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这些文书在司法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 从功能和用途的角度来看,检察院的法定文书种类丰富多样。首先是决定类文书,这类文书主要用于体现检察院的决定。比如批准逮捕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还有不起诉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就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其次是检察建议类文书。这类文书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比如纠正违法通知书,当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就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再如检察建议书,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会提出检察建议,以促进其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再者是法律意见书类文书。这类文书通常是检察院在参与诉讼活动或对特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出具的。例如,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检察院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 此外,还有笔录类文书,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这些笔录是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询问时所作的记录,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