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有哪四种?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般来说,常见的司法文书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裁判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比如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第二种是检察文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工作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例如起诉书,它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种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侦查、破案等工作时制作的文字材料。像通缉令,就是公安机关为了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依照法律规定发布的一种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四种是律师实务文书。这是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比如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的综合性发言。虽然律师实务文书本身一般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它对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能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