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指的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把赝品古董当成真品购买,这就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购买者有权请求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中介隐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买方签订合同,而卖方知道该情况却未告知,买方就可以撤销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合同就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