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与动产不动产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了解抵押、质押、留置与动产不动产的关系之前,我们先来分别解释一下这些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抵押、质押和留置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关于抵押,对于不动产,像房屋、土地附着物等,通常是可以抵押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抵押。而对于动产,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也能用于抵押。也就是说,抵押的财产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质押方面,主要针对的是动产和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条款。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质押以转移占有为要件,动产质押要将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权利质押则要根据不同权利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交付或登记。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动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综上所述,抵押的财产范围涵盖动产和不动产;质押主要涉及动产和权利;而留置仅适用于动产。在实际生活中,了解这些关系有助于我们在涉及担保事务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