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有哪些类型?

我最近在处理家里的财产分配问题,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但我不知道《民法典》里规定了哪些遗嘱类型,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什么要求和特点也不清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好让我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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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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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遗嘱类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的全部内容都要由遗嘱人自己手写,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标注好具体的日期。这种遗嘱形式简单直接,能充分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其次是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无法书写或者不方便书写时,可以找他人代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等,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变得非常便捷,所以新增了这种遗嘱形式,但同样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其效力。 录音录像遗嘱也是常见的一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可以直观地记录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容易产生争议,所以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被认可。 最后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依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不同类型的遗嘱都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场景,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类型,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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