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教科书是否会侵犯著作权?


要判断擅自销售教科书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要先明确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叫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教科书作为一种作品,其作者或者出版单位通常依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教科书属于擅自行使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很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擅自销售教科书显然不属于这些合理使用的范畴。 此外,还有法定许可的情况。比如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擅自销售教科书并非是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行为,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在实践中,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有合法来源,例如从正规渠道进货,且不知道所销售的教科书是侵权复制品,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要停止销售侵权教科书的行为。如果销售者明知是侵权的教科书而进行销售,不仅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所以,擅自销售教科书一般情况下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