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担保形式进行明确约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探讨未就担保形式进行明确约定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概念。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障。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其中,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的规定。 所以,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未就担保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且该担保属于保证担保的范畴,那么保证人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担保形式并非保证,而是抵押、质押等其他形式,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担保形式的一些细节,只要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担保人仍然要在相应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只要这些法定的设立条件满足,担保就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就要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未就担保形式进行明确约定时,担保人通常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