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在讨论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强险。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的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而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直接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投保义务人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他们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才会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例如,事故中行人受伤产生了5万元的医疗费等损失,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可赔偿的是2万元,那么投保义务人(或与侵权人连带)先赔偿这2万元,剩下的3万元再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所以,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赔偿规则与正常投保情况下有所不同,其目的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