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职工应获得补偿,未落实补偿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在处理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时,破产职工的补偿问题是一个关键环节。当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其中包括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指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当企业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那么,在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企业能否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且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破产企业中,职工的补偿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权益,如果企业在未落实补偿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关系,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其中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表明,职工的补偿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具有优先地位。 如果企业在未落实职工补偿的情况下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在仲裁过程中,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明等,以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事实。 如果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破产职工应获得的补偿未落实时,企业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