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自认是否能被推翻?
我找了个代理人帮我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庭审中代理人对一些事实进行了自认。但后来我发现这些自认与实际情况不符,会对我很不利。我想知道,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自认能不能被推翻啊?心里很着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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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代理人的自认一般情况下是具有一定效力的,但也存在可以被推翻的情形。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自认。自认就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普通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自认,如果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产生自认的效力,但当事人在场对其自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自认。而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自认,则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那么,代理人的自认能否被推翻呢?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那么该自认是可以被推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当事人可以撤回自认。 另外,如果当事人能证明代理人的自认违反了其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该自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推翻该自认。因为代理人的行为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如果其自认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且造成损害,就不符合代理制度的本意。 总之,代理人的自认不是绝对不能被推翻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当事人如果认为代理人的自认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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