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自认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承认了一些对他不利的事实。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算什么,也不知道后续会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下民事诉讼法里自认是怎么一回事,有哪些具体规定,对案件走向会产生什么作用呢?
展开


在民事诉讼中,自认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自认就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 自认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在答辩状里明确承认自己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那么原告就不用再去费劲证明被告交货逾期这个事实了。 不过,自认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这是因为身份关系等问题涉及到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共利益,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的自认来确定。比如在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自认与另一方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就直接认定,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进行相应的鉴定等程序。 此外,自认一旦作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但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那么可以允许其撤销自认。例如,当事人是在对方威胁下才承认了某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之后能够提供相关的胁迫证据,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撤销自认。 自认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它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自认行为,避免因为不当的自认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