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的自认和陈述是什么?
我最近要参加一个庭审,不太明白庭审里的自认和陈述到底是啥意思。自认是自己承认就算数吗?陈述又要注意些什么呢?我担心在庭审中因为不了解这些,说错话或者做错事,影响案件的结果,想弄清楚它们的具体含义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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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自认和陈述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法律效果。 首先来说自认。自认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通俗来讲,就是在法庭上,你直接承认了对方说的某个事实是真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一旦作出自认,通常就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方不用再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了,法院一般会直接认定这个事实。不过,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而陈述则范围更广。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可以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可以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是当事人表达自己观点和主张的一种方式,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自认和陈述在庭审中都很关键,当事人需要清楚它们的区别和法律后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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