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在辩论意见中的陈述是否构成自认?

我在一场官司里,辩论时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话。现在担心这些话会不会被当成自认,影响我的官司结果。我想知道在辩论意见里的陈述,从法律上来说到底算不算自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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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般而言,构成自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自认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其次,自认的内容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个事实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再者,自认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是在受胁迫、欺诈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 关于当事人在辩论意见中的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在辩论意见中明确、肯定地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并且符合上述自认的条件,那么通常是可以构成自认的。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在辩论意见里明确表示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这就可能构成自认。 然而,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是模糊的、有歧义的,或者只是一种辩论策略,并非真正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那么就不构成自认。比如,当事人说“从某种程度上看,可能存在我没做好的地方”,这种表述就比较模糊,不能直接认定为自认。此外,如果当事人在辩论意见中的陈述是基于对法律的误解,而不是对事实本身的承认,也不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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