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庭笔录签署后是否视为认可?

我之前开庭结束后在开庭笔录上签了字,后来仔细想想觉得里面有些记录不太准确。我就想知道,我签了字是不是就代表我完全认可这份笔录了呢?之后还能不能提出异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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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开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作的记录,它是庭审过程的重要书面体现。当当事人签署开庭笔录时,通常在法律上会被视为对笔录内容的认可。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旦签字就绝对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确实能证明笔录存在错误,比如记录与自己的实际陈述不符,或者遗漏了重要内容等情况,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补正的。一般而言,当事人发现问题后应尽快向法庭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记录错误的情况,会对笔录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所以,虽然签署开庭笔录通常会被认为是认可其内容,但并非不可改变。当事人如果有合理理由,仍然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对笔录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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