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法庭笔录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法庭笔录是由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的,用于如实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 从制作主体来说,就是法院的书记员承担这个工作。 在制作要求方面,要严格按照开庭审理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以客观、真实、全面的视角,详细记录庭审的全过程。比如开庭时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内容;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各方发问、举证质证的情况;法庭辩论阶段各方的观点和辩论内容;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都要记录在案。 关于签署确认,法庭笔录需由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共同签署。 在阅读和确认环节,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要是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关于查看和调取,当事人如果要去法庭复制庭审笔录,应该征得审判长同意;如果要作为其他诉讼的证据使用,可以依法申请现在的人民法院调取 。 另外,庭审笔录通常不可以随便修改,只有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时,才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刚签完字发现有异议可以提出修改,但自己审核无异议签字且笔录已收缴几日的通常不能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保障了法庭笔录制作、使用等环节的规范性。 相关概念: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书记员: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工作以及一些与案件程序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各自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