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上笔录看后与我所述一致”是哪里规定的?

我在配合调查做笔录时,最后要签字确认“以上笔录看后与我所述一致”。我很好奇这是哪里规定的,这样规定有什么意义呢?想了解一下背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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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以上笔录看后与我所述一致”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众多涉及笔录制作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当中,它是保障笔录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程序要求。 从刑事诉讼领域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表述“以上笔录看后与我所述一致”,但该规定的核心精神与此相符,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对笔录内容确认的程序。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需要确认笔录所记录的内容与自己陈述的一致,确保笔录能真实反映其意思。 在行政执法领域,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也体现了要求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与自己所述相符的要求。 “以上笔录看后与我所述一致”这样的表述和确认程序,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使其有机会对笔录内容进行核对和修改,避免记录错误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笔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使得笔录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使用。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相关人员也需要记录这一情况,以保证整个程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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