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后,是否可以对笔录进行补正?
我参与了一场仲裁,现在开庭已经结束了,但我发现笔录里有些地方和我当时的陈述不太一样,存在遗漏和差错,我很担心这会影响到后续的裁决结果。所以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对笔录进行补正,具体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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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对笔录进行补正的。 首先,需要明确开庭笔录的重要性。开庭笔录是仲裁庭记录人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陈述意见、互相质证、进行辩论等活动的书面记录。它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为以后的监督程序提供原始资料。 其次,相关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补正的权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发现笔录存在问题,一般以口头形式提出补正申请。仲裁庭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申请合理,会对笔录进行补正;若认为申请无理,则可能决定不予补正,但会将申请记录在案。若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补正后的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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