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侮辱诽谤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别人发生了点矛盾,对方在公开场合对我进行侮辱诽谤,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搞得我在周围人面前很没面子。我想了解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对于这种侮辱诽谤行为是怎么处理的,我能不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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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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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公然”,意思是在很多人能看到或者听到的场合进行侮辱诽谤行为。而“情节较重”,通常包括造成被侵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手段恶劣、多次侮辱诽谤他人等情况。 比如,张三在大街上对着李四破口大骂,用很难听的话侮辱李四,周围很多人都听到了,这就属于公然侮辱他人。要是王五编造说赵六偷东西的虚假事实,并在小区里到处传播,导致赵六名誉受损,这就是诽谤行为。一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果遭遇侮辱诽谤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被侵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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