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规定被告撤回承认是第几条?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被告之前承认了一些对他不利的事实,但现在又想撤回承认。我想知道在《民诉法》里,关于被告撤回承认具体是哪一条规定的,这样能了解他撤回是否合法。
展开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撤回承认相关规定涉及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并非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中的承认。在民事诉讼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而被告撤回承认就是被告对之前已经承认的事实又反悔不承认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要撤回承认,要么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比如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被告撤回之前的承认;要么被告能证明自己的承认是在受胁迫(比如被威胁等情况)或者重大误解(比如对事实有错误的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形,被告一般是不能随意撤回承认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诉讼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当事人随意改变自己的陈述,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